2016年6月23日,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德公司”)正式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起訴狀,以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北京)國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麗亮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制作或播出時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聲音”的節目名稱和相關商標標識,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1億元。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受理。
“The Voice of…”節目是荷蘭Talpa公司獨創開發的以歌唱比賽為內容的真人選秀節目。在Talpa公司的授權下,第1-4季“中國好聲音”由燦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間制作播出。據Talpa公司的授權,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獨占且唯一的授權在中國大陸使用、分銷、市場推廣、投放廣告、宣傳及以其他形式的開發“中國好聲音”節目的相關知識產權。
2016年6月7日,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交訴前保全申請。2016年6月20日21點20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燦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中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制作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樣的節目名稱及相關注冊商標,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過程中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節目名稱。
根據法律規定,訴前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該解除保全。
2016年6月23日,唐德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唐德公司訴稱,隨著第1-4季“中國好聲音”的熱播,“中國好聲音”和“The Voice of China”應該作為知名服務特有名稱予以保護,Talpa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注冊的G1098388號商標、2012年4月26日注冊的G1089326號商標,應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根據Talpa公司授權,唐德公司擁有第5-8季《中國好聲音》節目相關知識產權,并有獨立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利。為此,唐德公司認為,其擁有訴訟原告的權利基礎。
同時,唐德公司訴稱,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宣傳、推廣和制作第5季《中國好聲音》(后改名為“《2016年中國好聲音》”及《2016好聲音》)節目。燦星公司還在微信公眾號上以“中國好聲音”宣傳和推廣,并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字樣的侵權標識;世紀麗亮公司進行了上述節目的推廣,并負責組織了全國校園海選。
唐德公司認為,直到起訴之日燦星公司和世紀麗亮公司的侵權行為仍在持續。為此,唐德公司請求法院判決燦星公司世紀麗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賽選秀節目的宣傳、推廣、海選、廣告招商、節目制作或播出時使用包含“中國好聲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聲音”的節目名稱,停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G1098388號、G1089326號商標標識或相似商標標識,在媒體上公開道歉,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1億元。
目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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