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以上所有訴訟都在進行中,筆者尚無法對于莉莉絲是否侵權作出判斷。不過,在特地檢索了威爾烏集團和莉莉絲商標后,筆者發現,雖然兩家公司都有心為自己運營的游戲申請商標,并且都申請了一系列商標。然而,從細節之處就可以發現,威爾烏集團的“DOTA”系列商標的申請方案遠比莉莉絲的“刀塔傳奇”系列商標申請方案要高明。莉莉絲的商標方案的失誤與它目前官司纏身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那么威爾烏集團的商標申請方案有何經驗可學習,而莉莉絲的方案又有何教訓可吸取呢?筆者認為,以下五點常識是所有欲申請商標的經營者不可不明之處:
第一,一定要申請注冊核心商標,以利商譽積累和加強核心商標的維權保護。
威爾烏集團的核心商標十分明顯,即“DOTA”文字,所以“DOTA”文字是威爾烏集團最早申請的商標:根據優先權日的記載,威爾烏集團可能是在2010年8月6日在國外首先提出“DOTA”商標申請的,遠早于《DOTA 2》游戲的上市時間。并且截止目前,在中國,威爾烏集團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務上一共申請了10個“DOTA”文字商標。
反觀莉莉絲,雖然“刀塔傳奇”文字似乎應該作為其核心商標,但是“刀塔傳奇”文字卻是由游戲的經營商中清龍圖申請的,且只申請了一個商標。莉莉絲將來能夠擁有的,最多也只能是一個包括了圖形在內的圖文組合商標。
為何一定要申請注冊核心商標?理由有二:
一方面,核心商標便于積累商譽。如果說商譽如酒,那么注冊商標就是能夠承載商譽之酒的酒杯。只要有了核心商標,商標權人就可以在經營中依靠核心商標進行大力地宣傳,將所有的商譽之酒就灌進核心商標這一酒杯中,而不是讓每個注冊商標的酒杯都沾上幾滴商譽,這樣反而能夠最大化地利用商標的商譽承載功能,讓所有的商譽都在核心商標中“越陳越香”。
另一方面,劃分核心商標與非核心商標有利于加強核心商標的保護。非核心商標應當與核心商標有一定近似性,但又沒有必要完全一樣。這樣,當他人使用的標識與核心商標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又不至于完全相同時,利用非核心商標維權,反而可能有利于近似性的認定。筆者相信,威爾烏集團起訴莉莉絲商標侵權時,可能不會使用核心商標“DOTA”,但一定會使用非核心的“刀塔”商標,因為“刀塔傳奇”顯然與“刀塔”這個非核心商標更容易構成近似。
第二,商標中的文字、圖形和圖文組合,應當分別申請,寧濫勿缺,以便為注冊商標提供最廣闊的專用權范圍。
威爾烏集團在游戲宣傳中最常用的商標實為“DOTA 2”圖文組合商標,但是其在作商標申請時,不但申請了該圖文組合商標,“DOTA”文字和“Ice Frog”圖形也都分別進行了申請。
而除“DOTA”文字本身及純粹的圖形商標外,威爾烏集團的其他“DOTA”系列商標都是與“DOTA”文字相關的:DOTA 2(包括圖文組合商標)、VALVE DOTA(“VALVE”系威爾烏集團的商號)、DEFENSE OF THEANCIENTS(“DOTA”系該詞匯首字母簡稱),以及“刀塔”和“多塔”(系“DOTA”的音譯)。
反觀莉莉絲,雖然莉莉絲和中清龍圖共做了26件“刀塔傳奇”系列商標申請,但是除一件“刀塔傳奇”文字商標外,其他商標互相之間沒有對應和組合關系。
為何要分別對商標中的文字、圖形和圖文組合分別申請,這樣不是提高了商標申請費用么?事實上,寧濫勿缺式的商標申請才能切切實實地為商標權人的商標帶來最廣闊的專用范圍。
筆者仍以“DOTA”系列商標和“刀塔傳奇”系列商標為例:威爾烏集團這種商標申請方案更有利于將來自由選擇注冊商標進行維權,而莉莉絲的商標卻很容易被繞開。將來,即使莉莉絲所有的商標都被核準注冊,他人也有機會單獨使用“刀塔傳奇”圖文組合商標中的寶劍圖形作為自己的商標,因為該寶劍圖形不屬于莉莉絲的注冊商標,然而,他人卻沒有機會單獨使用“DOTA 2”圖文組合商標中的“Ice Frog”圖形作為自已的商標,因為“Ice Frog”圖形也被威爾烏集團注冊在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莉莉絲不申請“刀塔傳奇”文字商標的理由是怕被威爾烏集團提出異議,那么筆者認為,這完全是在掩耳盜鈴:“刀塔傳奇”組合商標仍舊可能構成對“DOTA”或“刀塔”的近似商標,威爾烏集團照樣會提出異議。
第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申請多個類別上的商品和服務,以便維權和開拓的潛在市場。
威爾烏集團共在10個類別上進行了商標申請,如果細細檢查,就可以發現,威爾烏集團甚至在“服裝”、“杯子”、“文具”、“人員招收”和“尋求贊助”這樣和網絡游戲八桿子打不著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了商標!
而莉莉絲和中清龍圖僅在第9類第41類和第42類這三個與網絡游戲有直接聯系的類別上申請了商標。
看似威爾烏集團是在畫蛇添足,而莉莉絲卻是“好鋼用在刀刃”上。然而實際情況是,威爾烏集團在無關游戲的類別上申請商標,既使用它可以在維權時選擇更多商標,更重要的是,這些“無關游戲的商標”使得它有機會充分地開拓和挖掘“周邊產品”的市場。而游戲周邊市場有多少潛在利益可供挖掘,顯然不需要筆者這樣的游戲行業的外行來判斷。
當然,不容否認的是,威爾烏集團遠比莉莉絲財大氣粗,多幾件注冊商標申請和維持費用對其而言絕對是九牛一毛,莉莉絲公司作為成立不久的自然人持股公司,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對核心業務所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申請注冊足矣。
第四,應當由同一個主體申請所有的系列商標,以免商標權人使用商標遭到他人掣肘。
據悉,威爾烏集團的“刀塔”商標最初是由《DOTA 2》游戲在中國的運營商完美世界申請的,威爾烏集團從完美世界處受讓了該商標的申請。目前,所有“DOTA”系列商標都是由威爾烏集團一個主體掌握的,威爾烏集團可以自由地使用“DOTA”系列商標或申請新的“DOTA”商標,而不受他人掣肘。
反觀“刀塔傳奇”系列商標,莉莉絲雖然是《刀塔傳奇》游戲的著作權人,但是其游戲運營商中清龍圖也大量地注冊了“刀塔傳奇”商標。筆者認為,要是中清龍圖系在莉莉絲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了這些商標,那么莉莉絲就是在為自己埋下隱患!截止目前,中清龍圖似乎與莉莉絲合作緊密無間,然而,假設將來所有商標都獲得注冊,那么只要兩公司的合作出現裂痕,中清龍圖完全可以用自己手中的“刀塔傳奇”商標中命名另一款游戲來與莉莉絲競爭,也可以以這些商標作為引證商標對莉莉絲將來申請“刀塔傳奇”商標申請提出異議,屆時莉莉絲的“刀塔傳奇”商標的使用將處處被中清龍圖牽制。
除應避免多個主體就同一系列的商標分別做申請外,筆者還建議,雖然商標法允許注冊商標由多個主體共有,但是任何注冊商標都最好由一個主體單獨擁有。因為法律允許共有商標的商標權人共同行使共有商標,相當于給了共有商標權人法定的掣肘工具。
第五,商標僅在核準注冊后才產生商標權。
在商標沒有核準注冊前就迫不及待地將產品推向市場,這是莉莉絲犯的最嚴重的一個錯誤!
從時間上看,威爾烏集團在中國市場上推出《DOTA 2》游戲之前,核心的“DOTA”文字商標在核心類別上就已經獲得核準,威爾烏集團在核準的類別上使用核準的商標完全沒有侵權的風險。反觀莉莉絲公司,雖然申請了26個商標,但卻至今無一核準,遑論《刀塔傳奇》游戲2014年上市之時。
莉莉絲的確是在游戲上市之間就細心地在核心類別上申請注冊“刀塔傳奇”商標,相對于根本想不到要申請商標的公司而言,莉莉絲申請商標的行為是一個巨大進步。然而,莉莉絲似乎還是犯了一個低級錯誤:商標權僅在商標申請核準注冊后才能產生,而在商標核準注冊前使用該商標,就可能構成對他人商標的侵犯。其實,筆者相信,莉莉絲肯定知道《DOTA》游戲的存在,甚至對《DOTA 2》游戲在國內的上市十分關注:“刀塔傳奇”的注冊申請就搶在《DOTA 2》在國內上市的幾天前。然而,這并不能改變莉莉絲不享有對“刀塔傳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也不能改變“刀塔”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威爾烏集團隨時可能提出維權主張的事實。
所以,莉莉絲千不該萬不該,就是不應當在商標核準注冊前貿然使用申請中的商標,尤其是當其應當了解威爾烏集團可能申請了近似商標的情況下。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莉莉絲雖然申請了許多“刀塔傳奇”商標,但是由于以上五點原因,其商標申請方案存在著諸多缺陷,這些缺陷不但使莉莉絲將來使用商標造成麻煩,更直接導致了目前被連鎖訴訟的窘境。愿各位讀者能夠借鑒威爾烏集團的方案,吸取莉莉絲的教訓,合理地安排商標申請方案,達到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李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