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只有積極地進行專利運營,才能獲得實實在在的經濟價值。專利許可是專利運營中最簡單、最主要的專利收益運營模式之一,其本質上屬于專利試用權的授權,與專利出售相比,雖然交易額較小,但是許可人仍保留專利所有權。專利許可往往與專利申請、侵權訴訟等問題緊密聯系在一起,在制定許可策略時需要統籌考慮。
一、專利組合以增大許可機會
專利權的價值在于獨占排他性。現實中很多申請人將自己的一項發明創造申請了一項專利申請后,就不在進行外圍專利的申請。這樣的情況下,競爭對手通過對此項專利的專業分析,往往可以規避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或者開展進一步研發,繼而申請大量外圍專利。這樣一來,不僅不會產生獲得專利授權的需求,更會以包圍之勢對己方專利進行圍攻。
另外,擁有核心專利和外圍專利構成的專利組合,則在出現交叉許可競爭談判中會占據更大優勢。
二、按許可動機制定許可策略
專利許可的目標不僅僅是合理的價格,而是尋求共贏。
因侵權訴訟而啟動的專利許可
現實中這樣的實例很多,在科技行業體現更加明顯,簡直成為一種常態,如近期華為訴三星、訴蘋果、訴美國運營商侵權,諾基亞訴華為侵權,三星蘋果之間更是有曠日持久的世紀專利大戰。大部分類似侵權訴訟,最終都會以和解為標準結局,以一份專利授權協議化解對簿公堂帶來的時間成本、訴訟費用、敗訴風險等等。
因商業合作而啟動專利許可
此種情形是指沒有發生侵權訴訟或訴訟威脅,而是純粹的商業合作。此時需要考慮:專利許可協議,怎樣才能最大化己方利益。
三、在談判前簽訂保密協議
四、授權條款避免產生歧義
在常見的授權事項中,專利權的使用方式最易產生隱患。例如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以及進口五中方式,如果僅在許可合同中寫明授權“制造”和“使用”,那么是否暗含著“銷售”的權利?如果僅寫明“使用”,是否暗含“制造”的權利?對于這些問題,許可雙方會產生分歧。對此,在合同中寫明“本合同不含任何暗示的權利形式”,一句話可避免所有潛在分歧。
五、改進發明的歸屬
目前技術發展迅速,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都有可能對專利技術做出改進,然而,對于不同的專利技術,多大程度的提示屬于專利法中的“改進”,需要在簽訂許可合同中予以明確。雖然無法在許可合同中明確改進后的使用費用,但還是需要明確某一方改進后的權利歸屬。
六、避免出現壟斷條款
關于“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在相關問題適用法律中有詳細說明,請注意條款規定執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