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特許商品還是侵權產品,其都來源于企業,因此,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無疑也是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方。而且,每一屆奧運會既是一次體育盛會,也是一次重大商機。幾乎全球企業都希望能在奧運會期間抓住商機,搭上“順風車”,分得一杯羹。里約奧運會,自然也是企業的競技場。經過前期的“選拔賽”,全球只有50余家企業進入了頂級贊助商、正式贊助商、正式支持商、官方供應商的行列,還有部分企業獲得許可使用相關奧運會標志,為里約奧運會生產定制產品。除此之外的企業若以營利為目的,想搭上奧運會的“順風車”,在企業的產品宣傳、廣告、銷售等行為中使用了奧運會相關標志,就有侵權之嫌了??磥?,奧運會的“順風車”沒那么好搭。
近年來,伴隨著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很多企業都了解了知識產權保護作為一種國際市場競爭規則的重要價值,對于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有了提升,相關工作走上正軌。截至目前,尚無中國企業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事件發生。但是,即便如此,我們仍然不能掉以輕心,應通過多種渠道,向眾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宣傳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知識,防患于未然。
奧林匹克標志是奧運會和奧運精神的象征,也是國際奧委會和相關機構的重要知識產權。依法保護奧林匹克標志不僅是有關國家的責任,也是各國企業的義務。奧林匹克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和國際奧委會與主辦城市合同來履行。根據國際奧委會和我國相關規定,奧林匹克標志包括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奧林匹克、奧林匹亞、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簡稱等專有名稱;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徽記、標志、吉祥物、會歌、口號等。近年來,我國已就此項工作構建起了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和行政保護體系。2008年北京奧運會期間,我國在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出色成績,贏得了世界的贊譽。這既是面向全社會普及保護知識的結果,也是中國企業模范遵守法律法規的結果。
眼下,當里約奧運會賽場上的爭奪熱火朝天之時,中國企業應發揚保護知識產權的好作風,不做“逃票”乘客,不搭未經許可的奧運“順風車”,以實際行動做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的楷模,樹立中國企業的良好形象。相信有了這樣的基礎,中國企業“參賽”之路會走得更好更快。(作者: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