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16年里約奧運會如火如荼地進行,全世界觀眾的目光都聚集在賽場之上。而在鏡頭外的另一個“賽場”之中,一場知識產權保護的“競賽”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著。
作為全球性的體育賽事,奧運會涉及面廣、話題量大,蘊含的商機也不勝枚舉,其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自然也就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可以說,2016年里約奧運會的這場體育饕餮盛宴,正是建立在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基礎之上的。作為奧運大家庭的一員,中國在此次奧運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可圈可點。
不斷加強保護力度
在2016年里約奧運會開幕前幾日,中國奧委會官方網站發布了一則《關于敦促企業立即停用里約奧運會從事不正當營銷的聲明》(下稱《聲明》),引起了不少人的注意。
《聲明》指出,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要求存在不正當營銷活動的企業及其中介、代理機構立即停止相關營銷活動,并不再從事任何形式的此類活動。否則,將商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查處,直至采取相關法律行動。值得關注的是,目前,中國奧委會已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進行相關調查取證、發出警示函件等前期工作。
“此舉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奧運會贊助企業等奧林匹克知識產權合法使用人的正當權益。”《聲明》發布后,很多企業和個人紛紛點贊。據中國奧委會市場開發部法律事務處處長李雁軍介紹,根據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的授權和分工,目前中國奧委會市場開發部法律事務處正在處理七八家企業的一二十起涉及里約奧運會不正當營銷活動的案件。中國奧委會發布的上述《聲明》,就是針對境內個別企業侵犯里約奧運會知識產權從事營銷行為的事件進行警告。
實際上,在奧運會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上,我國社會各界一直在共同努力,積累了不少經驗。比如,早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籌辦期間,我國政府就構建了一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內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從立法層面加大了保護力度。而在行政執法方面,近年來我國還建立工商、海關等相關執法部門的執法協調機制。
同時,我國還注意提高社會公眾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把對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全程監管、事前宣教、事中規范,放在和事后與執法部門協調處罰同等甚至更為重要的位置。可以說,種種努力推動中國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使用管理秩序不斷得以完善。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由于奧運會日趨濃厚的商業屬性,全球眾多實力雄厚的企業和轉播商等都希望借此“東風”來博一把商業利潤。如何以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維護自身的權益,也成為了諸多企業和轉播商的一次“大考”。
作為此次2016年里約奧運會在中國內地和澳門地區獨家版權所有者的中國中央電視臺,就極其重視奧運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央電視臺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央電視臺于2012年同國際奧委會簽署了轉播協議,獲得未來4年的奧林匹克賽事轉播權,到2016年里約奧運會結束。在這期間,央視一直對自己的轉播版權進行維權。其間,2008年北京奧運會前后,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在10天之內便兩次提起奧運轉播侵權訴訟。而對2016年里約奧運會,央視則早在今年4月就發出知識產權保護的強音:“奧運賽事版權是中央電視臺的重要版權資產,中央電視臺將聯合各方加大維權力度,對未獲授權使用奧運賽事資源的行為予以依法追究。”這就意味著,國內凡是沒有獲得合法授權的媒體,將不得轉播奧運會相關賽事,否則將構成侵權。
除電視轉播外,奧運贊助商的權益和奧運商標、LOGO、吉祥物等品牌本身的知識產權保護也值得關注。在2016年里約奧運會期間,細心的觀眾會發現,奧運會賽事期間的廣告內容中,有關“更高更快更強”這類耳熟能詳的宣傳語明顯有所減少。“這是源于2015年6月,國際奧委會專門修改了《奧林匹克憲章》的第40條,對非贊助商的營銷行為進行了種種限制。”有關專家告訴記者,此次修改強調,如某品牌只是參賽選手或某支參賽隊伍的贊助商,并非奧林匹克贊助商,那么就不可以在宣傳中使用奧運五環和奧運會標志等內容,甚至“里約”“金牌”“更高更快更強”等一系列相關詞語,如果使用不當也可能存在侵權風險。
有關專家表示,當前,我國正在持續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奧運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是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工作之一。只有在知識產權保護這場“賽事”中“出線”,才能真正享用好奧運會這場“大餐”。(黃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