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的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即判令李春標停止侵犯涉案“中國黃金China Gold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并賠償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7.2萬元。
對簿公堂
據了解,2011年3月,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在第14類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貴重金屬藝術品、裝飾品(珠寶)等商品上,核準注冊了兩件“中國黃金China Gold及圖”商標(下稱涉案商標)。中國黃金珠寶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系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關聯企業,被許可使用涉案商標,并被授權對侵犯涉案“中國黃金China Gold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起訴、投訴及舉報。
2014年7月,福建省莆田市民友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民友公司)向李春標出具《中國老牌黃金授權加盟委托書》,授權李春標在上海市寶山區月浦鎮德都路世紀聯華一樓使用其“中國老牌黃金”字號及核準注冊在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銀飾品等商品上的“老”商標,并授權李春標經營民友公司相關產品或在自購合格產品上使用“老”商標。獲得民友公司的授權后,李春標于同年9月設立了上海春榮金店(個體工商戶),主營首飾、工藝品零售及維修業務。
2015年,中國黃金珠寶公司以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擅自使用其企業名稱為由,將上海春榮金店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海春榮金店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同時賠償其相應經濟損失,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2015年12月,上海春榮金店注銷。今年2月,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申請變更上海春榮金店的經營者李春標作為該案被告。4月19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在該案一審期間,李春標辯稱,涉案商標違反了我國現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應被宣告無效;其經營的上海春榮金店使用的“中國老牌黃金”標識系經民友公司授權合法取得,中國黃金珠寶公司可要求其增加區別性標識,但無權禁止其使用被授權商標;同時,在涉訴后其已對上海春榮金店進行了整改,去掉了“中國”二字,已停止了侵權行為;另外,其經營上海春榮金店沒有利潤,且因經營不善在該案訴訟期間已注銷。綜上,李春標主張其不構成商標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終審有果
經審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涉案商標通過中國黃金珠寶公司與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與二者形成了緊密的聯系;民友公司的企業字號并非“中國老牌黃金”,并不對“中國老牌黃金”這一字號享有權利,因此也無權授權李春標進行使用;同時,李春標在經營活動中未規范使用“老”商標,其使用的“中國老牌黃金”標識中“老”系以圖形表示顯著性較弱,部分使用方式又與“牌”字形成詞組修飾黃金,進一步削弱了顯著性,而“中國”與“黃金”字樣則以較大的字號位于“老”圖形、小字號的“牌”兩邊,顯著性較強,系涉案標識的主要部分,與涉案商標的主要部分即“中國黃金”文字、讀音完全相同;另外,中國黃金珠寶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有消費者因他人使用與李春標一致的“中國老牌黃金”標識而產生了實際混淆。
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李春標對外銷售的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其在店鋪裝潢中使用了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銷售的商品亦使用了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其行為已經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李春標停止侵犯涉案“中國黃金China Gold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并賠償中國黃金珠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7.2萬元。
李春標不服上述一審判決,隨后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今年7月8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不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后,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